詳細描述:
本規定適用于電信設備進網檢測時樣品的取樣工作,取樣方式包括抽樣和送樣。
抽樣是指生產企業按本規定附件一的要求準備母體,由電信管理局委托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電信設備認證中心、電信設備進網檢測機構按本規定組織抽取樣品。
送樣是指生產企業按本規定附件一的要求自行準備樣品。
生產企業提供的抽樣母體或者送樣樣品,均應為自行生產的待出廠產品,即具有完整的包裝、必要的產品標識以及出廠檢驗合格標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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